为逃避债务低价转让房产,法院这么判

现代快报讯(通讯员 曾凡平 蒋小云 记者 顾元森)偷偷低价转让房产,一个愿买,一个愿卖,法院管得着吗?近日,现代快报记者从江苏高院了解到,一般来说,房屋买卖只要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,这是买卖双方的自由。不过,有的人为了逃避债务而转让房产,对此法院不予支持,情节严重者甚至还要负刑事责任。

低价转让房产只为逃避债务,法律判决撤销

前段时间,江苏如东法院审理了一些案件。宫某飞欠王某130余万元及利息,经法院判决后仍未归还,王某申请法院执行,执行过程中,王某发现宫某飞将他与父母宫某、张某共有一套房子的份额进行了变更,变更为按份共有,宫某占49.5%、张某占49.5%、宫某飞占1%,之后宫某飞与父母宫某、张某签订《房地产买卖合同》,将宫某飞1%的份额以3万多元的价格转让给父母宫某、张某,并办理了产权变更登记。

王某认为宫某飞恶意转移资产以逃避债务,便起诉到法院,要求撤销房屋份额转让行为,并要求宫某飞、宫某、张某支付其为行使撤销权支付的律师费5万元。

如东法院审理认为,王某低价转让房屋份额的行为损害了债权人的利益,判决撤销宫某飞、宫某、张某分割、转让房屋份额的行为,债务人宫某飞负担律师费4万元,宫某、张某负担律师费1万元。

如东法院认为,合法的民事权益受法律保护。因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,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,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。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,对债权人造成损害,并且受让人知道该情形的,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。

为逃避债务男子转让股权给岳父,法院判其犯拒执罪

现代快报记者了解到,江苏省溧阳法院也曾审理过一起恶意逃避债务引发的案件。史某是溧阳市某机械公司的法人代表,因买卖合同纠纷被无锡某科技公司告上法庭,宜兴法院于2014年6月30日对这起合同纠纷作出判决:判处史某返还原告公司29.1万元及利息。判决生效后,史某一直未履行义务,原告公司向法院申请执行。执行过程中,宜兴法院向史某送达了执行通知书、报告财产令、财产申报表等手续,并查询了史某的银行存款、证券账户、住房公积金、房产及车辆登记情况,强制执行到位1.5万多元。

同时,法院工作人员在这次执行中发现,为逃避债务,史某于2015年底曾将自己持有的50万元公司股权无偿转让给了岳父,并到相关部门进行了变更,人为限制了法院执行工作的开展。

宜兴法院认为,史某作为被执行人,在案件执行过程中无偿转让自己持有的股权,并到相关部门进行变更,致使法院判决无法执行,属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且情节严重的情形,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罪。

在法院对史某审理过程中,史某的亲属代其归还了10万元,并就余款与申请人达成和解协议,取得了对方的谅解。法院方面认为,鉴于史某能如实供述罪行,庭审中能自愿认罪,且其家属支付部分欠款,可酌情从轻处罚。为此,该院判处史某有期徒刑6个月,缓刑1年。

法院表示,法院的判决和裁定一经生效,就具有法律强制力。对法院的判决、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,情节严重的,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、拘役或者罚金;情节特别严重的,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,并处罚金。

《民法典》有相应规定,不诚信者应付出代价

诚信作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,是市场经济主体的道德准则,也是我国民法的一项基本原则,但是在实践中经常发生债务人主观上为了逃避债务,恶意将其财产无偿或者低价转让给第三人,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不诚信行为。《民法典》第五百三十八条、五百三十九条规定的债权人撤销权,即债务人、第三人有损害债权的行为,债权人享有撤销该行为的权利。债权人有权行使撤销权的情形主要有,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;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。债务人上述行为产生“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”的后果,债权人就有权行使撤销权。

《民法典》第五百四十条规定,撤销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。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必要费用,由债务人负担。撤销权之诉的提起,是因债务人实施影响债权人债权的行为而引起的,因此债权人因提起撤销权之诉,而发生必要的费用,应当由债务人负担。这不仅减轻债权人的负担,同时也鼓励债权人积极行使撤销权,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。


责任编辑:安琪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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